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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者死了还用负法律责任吗?

100人浏览   2024-07-24 12:47:34

案例

小芬因为闺蜜勾引自己的男友而对闺蜜小倩心生愤恨,于是有了杀害闺蜜的想法。小倩自以为做的天衣无缝,小芬瞒在鼓里。所以对小芬没有任何的警觉。

一天,小芬约小倩到水库边游玩,小倩欣然前往。小倩站在水库边时鞋带松了,于是弯腰去系鞋带,小芬看到机会来了,猛推小倩下水,由于用力过猛,自己也一起掉入水中。

小倩掉水后惊慌失措,拼命挣扎。小芬为了不让小倩逃亡,于是用力按住其头部,不让小倩浮出水面,没想到小倩出于求生的本能也紧紧的抱住小芬,结果两人双双溺亡。

本案中,应如何定责?


法律分析

(一)

小芬因为感情纠纷产生了杀害小倩的想法,并实施了具体的杀人行为,结果也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毫无疑问依法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

(二)

在小芬已经溺亡的情况下,已无法对死者追究刑事责任。刑事处罚剥夺的是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或生命,在犯罪分子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其人身自由和生命权已经失去了被剥夺的可能性,故对死者追究刑事责任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三)

对于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能否追究民事赔偿?

答案是可以的,但是是有限的民事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什么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各地法院的理解不同,基于此,最高院又出台了司规定: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注意,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赔偿的范围只有丧葬费,而没有死亡赔偿金。这是最高院的疏忽吗?

其实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死亡赔偿金也是属于精神损失的范畴,并不属于直接的“物质损失”,丧葬费才是直接的物质损失。

(四)

在杀人者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如何提起民事诉讼?

1、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

被害人的近亲属为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这里面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被起诉的被告

这里的被告只能为犯罪人的遗产继承人。

如果犯罪人的遗产继承人明确宣布放弃继承权,则无法成为被告,其成为被告的前提必须是继承人。


结语

因此,在本案中,由于小芬自身的死亡,小倩的近亲属没法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小芬的刑事责任,只能向小芬的遗产继承人提起民事诉讼,假如小芬的遗产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则连民事诉讼也无法发起。

有人认为这样的法律不合理,对于被害人是不公平也是不合理的,但是换一个角度来看,犯罪行为人采取的是一命换一命的方法,其也付出了自己的生命为代价,法律的威慑力对于死人是无效的,这也是法律的局限性所在。